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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湖苑”商住楼更换物业管理收费单位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湖苑”商住楼更换物业管理收费单位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0]33号)


南宁吉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变更《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的申请收悉。“金湖苑”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工作原由广西南宁金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了把此项工作更规范化,现聘请你公司进行专营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单位发生了变化。根据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同意你公司收取“金湖苑”商住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按南价复[1998]4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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