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湖苑”商住楼更换物业管理收费单位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金湖苑”商住楼更换物业管理收费单位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0]33号)
南宁吉湖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变更《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的申请收悉。“金湖苑”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工作原由广西南宁金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了把此项工作更规范化,现聘请你公司进行专营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单位发生了变化。根据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 ,同意你公司收取“金湖苑”商住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按南价复[1998]49号文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