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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失效]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二)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
  (四)提供、证据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对三十人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用通知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对案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三十人以上劳动争议案件的被诉人应当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申请撤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专门场所进行,仲裁庭应标志明显,庭貌庄严。仲裁员着装应统一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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