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公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三年内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已有营业执照的予以吊销;教育行政部门三年内取消其报考高、中等院校资格;人才交流和劳动就业介绍机构三年内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并在待业证上注明);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为其调资晋级,并给予行政处分。
应征公民因拒绝、逃避征集被处罚后,仍然有义务依法服兵役。
第十九条 对阻碍适龄公民应征入伍和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单位,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按未完成任务人数,每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仍然要按规定做好动员适龄公民应征和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工作。
第二十条 在征兵工作中为他人出具假户口、假学历、假诊断书、假年龄证明及其他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应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原所在单位,不按规定发给优待金的,当事人及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应征入伍尚在服役的义务兵待遇,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五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0]138号文件发布的《
大连市青年应征入伍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