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适龄公民应征入伍的有关规定[失效]

  第八条 农村青年应征入伍后,其承包的责任田、山林等予以保留,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给予不低于本年度当地成年劳动力平均收入的70%的优待金,当年兑现。
  第九条 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者,优待金可从记功批准之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增加10%、20%、50%。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的,从第二年起不再发给优待金。
  第十一条 原系在职职工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在安排工作前,由原单位继续发给优待金;因本人原因未按时报到的,原单位可从其退伍之日起只发给不超过四个月的优待金。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后的义务兵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贷款、住房分配(审批宅基地)的优先权。义务兵原单位或父母所在单位住房分配调整以及原住房动迁时,义务兵按常住人口计算。
  第十三条 城市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按国家规定安排工作。其中是城市农业户口的,户口性质可变为城市户口,并免交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四条 农村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乡镇企业招工时应优先录用。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由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安排工作;荣立三等功的,由乡镇政府安排到乡镇企业中工作。
  第十五条 义务兵退伍后本人志愿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城建等部门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义务兵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徒刑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应征公民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以罚款。农业户口的,处以相当于当地一个义务兵三年优待金总额的罚款。非农业户口的,处以两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