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大连市适龄公民应征入伍的有关规定
(1993年10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3]72号文件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鼓励适龄公民应征入伍和安心服役,妥善解决其有关待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辽宁省兵役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和依法应服兵役的公民。
第三条 军分区及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兵役工作,并应组织、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按规定完成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任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应征义务兵的优待、安置等项工作。
第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适龄公民应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踊跃报名应征入伍,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应征入伍后,保留其原职工身份(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由原单位每月发给一百元的优待金,服兵役每满一年,每月增加优待金十元。服兵役期间,享受原单位在职职工转正定级、调升工资等各项待遇。
优待金列支渠道: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分别在工资基金或包干工资中列支;其他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中列支。
第七条 城市入伍的待业青年(含农村非农业户口),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五十至八十元的优待金,年底兑现。优待金由县(市)、区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