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戒毒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0]59号)
南宁市公安局:
报来《关于申请戒毒治疗费收费立项的函》收悉。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并参照区内其他地市的收费标准,现对我市戒毒所戒毒收费项目及标准批复如下表。
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试行壹年。在试行期间如自治区有统一戒毒费收费标准,请改按其执行。
此复。
附:南宁市戒毒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 单 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护理费 | | | |
1、第一阶段(20天内) | 元/人、天 | 30.00 | |
2、第二阶段(21-55天) | 元/人、天 | 10.00 | |
3、第三阶段(56天以后) | 元/人、天 | 8.00 | |
二、生活用品清洁费 | 元/人、天 | 1.00 | |
三、尿液毒品检测费 | 元/人、天 | 25.00 | |
四、其它项目(包括挂号、注射、治疗、处置、抢救、救护车、会诊、检验费、住院费、陪人床等) | 按桂价费字[1991]316号、[1996]063号文规定的标准收费 |
五、药费 | 元/人、天 | | 按实际使用量收费 |
六、伙食费 | 元/人、天 | | 按市场价格及个人饮食实际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