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委党校要求收取主体班卧具拆洗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0]65号)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
你校《关于调整主体班拆洗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学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六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前款规定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和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你校举办的干部短期培训班,财政历年均拨有经费。考虑到你校培训经费紧张,我局1999年7月1日以南价复[1999]97号文批准你校收取干部培训费每人每天5元,并规定中午休息免收床位费。该项收费主要用于弥补财政拨款不足、拆洗卧具等费用开支。为此,你校不宜再收取主体班学员的卧具拆洗费和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