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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成立南宁市价格事务所车辆价格鉴定咨询中心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成立南宁市价格事务所车辆价格鉴定咨询中心的批复
(南价复[2000]95号)


南宁市价格事务所:
  你所《关于组建南宁市价格事务所车辆价格鉴定咨询中心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计办价格(1999)508号文《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公安厅、广西物价局桂价事字(1999)411号文《关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成立“南宁市价格事务所车辆价格鉴定咨询中心”,专门从事南宁市涉案车辆价格鉴定、南宁市旧机动车辆价格鉴定、南宁市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以及南宁市车辆价格咨询工作。
  二、“南宁市价格事务所车辆价格鉴定咨询中心”由你所负责组建并指导工作。所需人员通过聘请有估价鉴定资格以及具有有关专业技术的人员解决,不占用编制。该中心组建资金由你所自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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