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元兴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关于调整“元兴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南价复[1999]03号)
广西中元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调整“元兴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元兴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调整情况作如下批复:
一、取消南宁市物价局南价复[1997]18号文批复的收费标准。
二、调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上门收垃圾等有关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25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10元。
(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