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秀灵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05号)
广西南宁沪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调整“秀灵公寓”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秀灵公寓”住宅小区物价管理服务收费调整情况作如下批复:
一、取消南宁市物价局1996年1月3日发的08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
二、调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上门收垃圾等有关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1、住宅0.25元,2、商铺0.60元,3、写字楼0.50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1、住宅0.10元,2、商铺0.50元,3、写字楼 0.40元。
(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四)车辆保管服务费
1、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收:自行车0.10元,摩托车0.30元;汽车3元。
2、停放全天或过夜的按每辆计收:自行车,0.40元,摩托车,1.00元;小汽车8.00元。
3、购买月票的按每辆每月计收:自行车,露天10元,室内15元;摩托车,露天30元,室内35元;小汽车,露天80元,室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