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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光明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光明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19号)
南宁市光明实验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初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你校属社会力量办学性质学校,应以服务为宗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办学原则。经研究,并根据桂价费字[1994]144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
初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450元整,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
二、
学杂费必须按学期收缴,不得提前收取,不得擅自加收其他费用,否则以乱收费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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