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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珠心算办公室要求收取珠心算教育实验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珠心算办公室要求收取珠心算教育实验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1999]53号)


南宁市珠心算办公室:
  报来《关于申请收取珠心算教育实验补助费的请示报告》收悉,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学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一级。
  二、你办要求收取的“实验补助费”属新立收费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六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条例》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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