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60号)
广西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南宁市分校:
报来“关于申请会计人员后继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8]4号文《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精神,在职的会计人员每年都必须参加业务继续教育培训。为此,你校经市财政局批准举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对在职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经研究,同意你校收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期(5天,共35课时)38元,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每证7元,课本费按实际定价收取,自编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工本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