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卫生局举办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64号)
南宁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培训班收取培训费的函”收悉。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从事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进行资格考试考核发证的通知》(桂卫妇[1999]1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助产技术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服务水平,必须对全区从事孕产期保健的助产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试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此,你局拟对驻我市各医疗保健机构所有从事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举办培训班。经研究,并根据桂价费字[1992]042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同意你局收取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人员培训班培训费每人每期(共4天。其中理论课3天,实习课1天)15元,实习费20元,《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5元,课本费按实际定价收取,自编辅导材料、讲义费按工本费收取。收费标准执行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