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榕政综[2002]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精神,参照了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现就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配套用房种类、面积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新建社区按1500户规模,宜配套如下配套用房:
1、幼托1所(配套8~12班,建筑面积2000~3000平方米);
2、卫生服务站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3、文化活动室1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4、公厕2处(每处建筑面积60平方米);
5、垃圾集散间2~4处(每处建筑面积15平方米);
6、社区居委后会1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其中警务室建筑面积20平方米);]
7、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管理办公、值班门卫、收发、保安员、卫生工用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户数多于或少于1500户规划的小区可按上述标准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二、社区配套用房规划建设、接管验收、使用管理
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小区规划方案时应按上述要求明确社区各配套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建设单位应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挂牌公示,以便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及社会各界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
2、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邀请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参加,对未按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验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