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保监局监管联络员制度(试行)
(2005年)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实现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良性互动,全面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江西保监局监管联络员制度是指对江西省各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分别确定具体监管联络人员,一方面,全面掌握和评价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状况、经营情况以及经营风险状况,及时提出监管建议,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另一方面,针对各保险公司存在的个性化问题,为其提供差异化监管服务,促进全省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三条 监管联络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四条 监管联络员实行AB角制度,对每个保险公司的监管联络工作采取以A角为主、B角协助的方式。在A角缺位的情况下,B角应主动履行好A角的职责。
第五条 监管联络员一方面应遵循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相结合,以高度的责任心把监管工作抓好抓细抓实。另一方面,也要为保险公司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在职责范围内为保险公司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监管联络员作为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的联系纽带,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现场监管:负责或参与被联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及后续处理;主办或协办涉及被联络公司的信访投诉件及后续处理;负责或参与被联络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调查或调研等活动;参加被联络公司的季度、年度经营形势分析会和其它重要会议,及时掌握被联络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
(二)非现场监管:负责建立被联络公司的动态档案,内容涵盖被联络公司机构、产品、高级管理人员、客户回访、内部控制和业务发展等基本情况;按月对被联络公司上报的各种报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被联络公司出现的经营指标异常情况提出质疑和询问,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每季后10日内形成监管工作报告。
(三)行政许可:参与办理被联络公司提出的机构、产品、高管等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