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加人员。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可根据情况邀请其他局领导、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辖内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等出席会议。各处室负责人及新闻联络人参会。
(五)记者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络、邀请新闻记者到会,并负责记者接待事宜。
第十四条 江西保监局不定期召开的专题性记者招待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定召开。专题性记者招待会的召开,由新闻发言人作出决定。办公室根据日常性新闻工作经验,认为需要召开的,可向新闻发言人提出召开建议。其他处室可在职责范围内确定新闻专题,提请新闻发言人召开。
(二)会务工作。由新闻专题所涉及的处室承办,涉及两个以上处室的,由新闻发言人指定主办处室,其他处室积极协助配合。
(三)新闻材料。由新闻专题所涉及的处室拟定,主办处室汇总和整理形成新闻材料,交办公室会签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字,新闻发言人审核定稿并组织实施。
(四)参会人员。新闻发言人可邀请其他局领导出席会议,新闻专题所涉及的处室派员参加。
(五)记者管理。主办处室负责邀请记者到会,办公室协助对外联络。
第十五条 江西保监局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措施:
(一)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应当遵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监发〔2005〕)54号)、《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保监厅发〔2005〕115号)的相关规定。
(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发言人应于两日内提议召开局务会,研究确定是否需要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应审议通过新闻报道方案,包括应对措施,报道意见、报道形式及接受采访的顺序。
(三)新闻发言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召集相关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研究突发事件的连续、深度报道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纳入新闻报道方案。
(四)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方案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审核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新闻发言人可适时就第六条所列新闻事项,指定相关处室拟定新闻通稿,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指定媒体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时,对各保险机构分支机构的简称应保持规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