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在涉及新闻宣传工作中,江西保监局工作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得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保险政策、规定相悖的观点;
(二)不得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以及在其他公开场合散布有损中国保监会和江西保监局形象的言论;
(三)不得未经授权,对外披露或评论未正式发布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重大事项,或在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过程中,发布、发表有倾向性的文章;
(四)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发表所在部门的工作成果,或对外泄露保密数据、资料和信息;
(五)内部已决定的事项,在按程序报经批准之前,不得对外透露和公布;
(六)已经批准的事项,由局领导授权的处室对外发布,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越权发布;
(七)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保险公司业务数据。提供行业数据的,应以国家统计局、中国保监会和江西保监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为限。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要密切关注各类新闻媒体对保险业敏感问题、保险业突发事件的报道,对一些不良报道或虚假新闻,要视情况及时予以澄清。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不实报道,应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新闻采访工作违反本规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中国保监会《新闻宣传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江西保监局办公室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西保监局新闻采访工作处理单
(一般事项)
采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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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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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提纲:(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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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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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言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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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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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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