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披露江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等影响较大的监管信息;
(四)涉及可能对辖区内保险业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新闻采访由办公室统一接待,并落实专人负责登记办理。
第十一条 接待新闻采访,要做到严谨、认真、热情,时刻保持保险监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和政治敏锐性。
第十二条 新闻单位采访须事前向办公室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采访提纲。一般不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第十三条 办公室经办人员认真审核采访提纲,认为适宜接受采访的,在《江西保监局新闻采访工作处理单》(见附件)中填写拟办意见或转办意见,属于重大事项采访的,报局领导同意。属一般事项采访的,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转主办处室办理。
第十四条 主办处室同意接受采访的,由处室负责人指定采访发言人、采访时间、采访形式、采访范围和宣传口径,经办公室审核后,安排记者采访。
第十五条 采访记者在《江西保监局新闻采访承诺书》(见附件)上签字认可后,办公室通知采访发言人接受采访。
第十六条 采访发言人在采访结束后按要求填写《江西保监局新闻采访工作处理单》中“办理结果”一栏。
第十七条 采访发言人须向采访记者重申稿件送审事项,要求记者对在采访过程中形成的稿件在发稿或播出前须经采访发言人审核、签字认可,并经办公室核准。
第十八条 采访提纲、《江西保监局新闻采访工作处理单》、《江西保监局新闻采访承诺书》和采访接待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采访发言人应严格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做到谨慎、稳妥、冷静、机智,在维护行业信誉的同时,树立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条 采访发言人要按照审核确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不得超范围或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越权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