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业务管理,促进旅游保险规范稳健经营。一是加强宣传管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对投保人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防止销售误导、虚假宣传。旅行社在代理旅游意外保险时,严禁对游客混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概念,不得擅自提高意外险价格,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以适当的形式向游客公告旅游意外保险收费标准。二是加强兼业代理管理,保险公司应将旅行社纳入兼业代理机构管理,不得与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旅行社发生业务关系并支付手续费。三是加强业务核算管理和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和旅行社要分别建立旅游意外险业务台账,建立定期核账制度;加大风险管理力度,提升核保、核赔质量。
四、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促进旅游保险健康发展
(一)建立旅游保险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沟通力度,共同推进旅游保险工作发展。一是要加强对旅游保险的组织领导。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保险工作,把旅游保险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旅游保险工作的管理协调。二是建立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机制,成立省及各设区市旅游保险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由旅游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法律、医疗专业人员组成,提高旅游保险纠纷调解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加强信息交流,保险监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及时通报旅游保险发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四是深入推动“旅保合作”。保险行业和旅游行业应积极开展合作,以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提供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直接对话交流的机会,不断改进和完善旅游保险工作。五是创新责任险投保方式。针对旅行社行业特点,在旅游部门的指导下,鼓励旅游行业协会等组织,整合旅游保险资源,创新投保方式,在坚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原则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进行综合评估,选择信誉良好、经营规范、服务优良的保险公司统一投保。
(二)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旅游保险市场秩序。一是各保险机构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合理开发利用保险资源,严格执行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条款和费率,不得给予保险回扣或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二是保险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依法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规支付高手续费、高返还,销售误导,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三是保险监管部门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合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特别是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重点治理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正当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