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中国银监会江西监管局关于转发《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赣保监发〔2006〕37号)
辖内各银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省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省信用联社;省保险协会、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农村信用社及城市合作银行系统代理保险业务,其法人一级的机构应当取得《许可证》;邮政储汇系统代理保险业务,省邮政储汇局应当取得《许可证》。同时,以上机构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网点(如分理处、储蓄所等)均应取得《许可证》。各营业网点应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同时不得委托代理网点销售《许可证》核定险种以外的保险产品。
二、各保险机构及兼业代理机构均应建立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台帐,逐笔登记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代理保费、代理手续费等有关信息。
三、保险公司可以在各机构的代理网点设立银保专管员,银保专管员必须由公司正式员工担任。严禁保险公司通过银保专管员向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省、市级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协调,尽快采取规范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自律措施,做好自我约束工作。
五、江西保监局和江西银监局将进一步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协调有关政策。同时加强联合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商业贿赂,遏制恶性竞争,以共同维护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