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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第二条 江西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由江西保监局组建,并从保监局选取人员担任认定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培训机构资格审核工作,其余成员邀请当地高等院校保险专家、保险机构专业人员和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认定委员会的成员应该符合一定的条件,其中,在保监局选取的人员应具有保险监管工作经历2年(含)以上;在保险行业协会选取的人员应是中介工作委员会或中介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从保险机构选取的人员保险从业经历应在5年(含)以上,具有省级保险公司或法人中介机构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应从事保险专业教学经历2年以上,具有副教授(含)以上资格。

  认定委员会成员采用聘任制,任期两年。

  第四条 认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审核拟申请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表决方式确定具备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

  第五条 拟申请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机构必须符合《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有关培训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内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江西保监局中介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事项:

  (一)初步审核拟申请培训资格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二)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培训机构资格评审会议;

  (三)记录会议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提交局领导审阅;

  (四)对外公布通过认定委员会审核的培训机构名单;

  (五)负责培训机构申请材料、认定委员会会议资料等档案的管理;

  (六)其它与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收到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初步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认定委员会成员召开评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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