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赣保监发〔2006〕4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做好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按照《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我局制定了《江西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指派专人负责培训机构资格的申报工作,以确保本公司持证从业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符合换证条件,使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不被取消。
二、为确保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工作顺利进行,各保险公司、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准备培训机构申报材料,并在10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培训机构资格的申请材料)。不准备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与经我局公告的具有培训资格的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托培训协议应于11月10日前报我局备案。联系人:邬贤,联系电话:6387006。
附件:江西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江西省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
认定委员会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完善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做好辖内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根据《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