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
(赣保监发〔2007〕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2003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积极探索和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此项工作发展尚不平衡,还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为全面贯彻执行《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保险法》以及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事故风险、增强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保险金额不低于10万元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地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把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办理安监手续、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确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经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应由其省级分公司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省建设厅进行一次性备案。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和事故前能主动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