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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新出通〔2007〕62号)


局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审读室: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理顺审读工作关系,进一步加强审读工作,发挥审读工作在新闻出版管理中的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审读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立局审读工作委员会,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图书管理处、报刊管理处、市场监管处、版权管理处、人事教育处、办公室、信息中心、审读室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审读室。

  第三条 建立审读专家库,实行聘任制。聘请审读员要具备一定的政治、业务条件,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了解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新闻出版工作程序,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学科情况、发展趋势和动向,责任感和文字能力较强,身体健康,一般不超过70周岁。审读专家库由审读室具体管理。

  第四条 局审读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读工作会议,由相关职能处室和审读室根据一段时期新闻出版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审读任务,确定审读重点,经局审读工作委员会审定后,由审读室负责组织审读。

  第五条 审读室按专业对口原则从审读专家库中选定审读员,分配审读任务,提出具体审读要求与期限。

  第六条 审读员审读后对出版物的内容、出版形式等质量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指出存在问题,写出书面审读报告,在规定时限内送交审读室。

  第七条 审读室对审读报告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审读室意见复核后报审读委员会负责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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