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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三)依法应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处室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审查完毕并报局长办公会议。符合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请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同时告知“窗口”和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按否定报备制的规定,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通过“窗口”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证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包含申请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结果、依据、理由、申请人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办理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关处室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制作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许可证件的制作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有关处室应及时将行政许可材料整理汇总交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在省新闻出版局网站上公开,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八条 具体承办人因事外出或有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许可事项时,按AB岗规定由相关人员处理许可事项,不得延误行政许可。

  第二十九条 审查决定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决定人员要主动回避。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新闻出版局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核报。

  第三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法应收的费用,由设在政务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统一收取,并全部缴入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局办公室(法规处)和省监察厅驻省新闻出版局监察室分别根据各自职能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许可实施主体、许可程序、许可材料、许可期限、许可内容、许可费用等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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