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窗口”应当公示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有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窗口”应当及时了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进程,适时督促有关处室按期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窗口”应于每月10日前向办公室(法规处)报送上月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廉洁、规范、热情、高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八条 “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是否受理进行初审。
“窗口”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三)是否提交了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五)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书面错误;
(六)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第十九条 “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申请事项,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并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更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修改;
(三)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并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补正后提出申请;
(四)对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并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条 “窗口”对属于当场可以受理并即时办结的事项,应即收即办,并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办理材料应归档保存,办理结果应及时书面告知有关处室。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窗口”应及时将有关数据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确定办结期限,出具承诺件通知书,交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