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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六)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

  (七)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七条 省监察厅驻省新闻出版局监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申诉和检举;

  (二)负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法规处)应当在办公场所、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网站和“窗口”公布下列事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时限;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的格式文本;

  (五)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和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

  (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八)监督、举报电话;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窗口”和有关处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说明、解释。

  上网公布和网上受理等有关事项由省新闻出版局信息中心协助办理。

  第九条 “窗口”服务项目由局办公室(法规处)统一管理。有关处室依法增加、取消或变更服务项目,应向办公室(法规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办公室(法规处)应会同有关处室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即办件比例,缩短承诺件时限,提高转报件效率。

  第十一条 需要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处室应当提出具体的意见和理由,由办公室(法规处)决定是否听证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和行政许可决定,必须通过“窗口”统一受理和送达,有关处室不得擅自受理和送达。经省政府批准不进“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的受理和决定的送达由有关处室办理。

  第十三条 有关处室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和AB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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