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规定
(2006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政务窗口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许可应遵循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三大基本程序,并做到合法、公开、公正、便民。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对行政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实行受理、送达与审查决定分开的工作制度。
省新闻出版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除经省政府批准外,一律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我局设在该中心的窗口(以下简称“窗口”)集中受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法规处)归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起草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二)负责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公开工作;
(四)负责提供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工作档案服务;
(五)依法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
(六)指导“窗口”工作。
第五条 “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接受咨询;
(三)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四)负责有关行政许可的信息采集、投诉反馈;
(五)办理可以即办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及时备案。
第六条 承担审查和决定职责的有关处室(以下简称有关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查申请材料;
(二)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三)听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制作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和许可证件;
(五)告知申请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