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决定
(皖新出〔2006〕17号)
为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就部分行政许可委托市级新闻出版局实施作出如下决定。
一、委托市级新闻出版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1、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和承印审批;
2、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的审批;
3、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或者合并、分立审批;
4、复制软件、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非卖品审批;
5、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含经营范围变更为包装装潢印刷品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
6、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备案;
7、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备案;
8、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委托审批实施后,其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后备案,也一并委托市级新闻出版局实施。
二、省新闻出版局就前述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应承担的责任
1、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管理的程序、原则、方法、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
2、制定有关事项的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3、指导监督市级新闻出版局依法履行审批、备案管理工作,纠正、查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4、统一制作行政许可事项使用的许可证、登记格式文本和专用印章;
5、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
6、承担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市新闻出版局就前述行政许可受托实施应承担的责任
1、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省新闻出版局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按时完成审批、备案程序;
3、负责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的情况,按时报送许可和备案的相关资料,接受省新闻出版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