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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皖新出市〔2005〕8号)


合肥、黄山、安庆、阜阳市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的陈列、销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最近新闻出版总署与中国民航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出版物管理的通知》(民航党办发[2005]72号),就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出版物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民航公共场所陈列、播放、销售、赠阅、配发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的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在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内不得陈列、销售、赠阅、配发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或者进口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出版的出版物。

  三、民航各航空公司、机场公司要认真履行职责,确定本单位负责出版物管理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当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航公共服务场所的出版物实施严格管理。

  四、候机楼等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内的出版物零售店档摊点经销出版物,必须持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民航各单位出版物管理部门在与民航公共服务场所内的出版物零售店档摊点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应当查验经营者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在合同中体现本通知的内容,明确违规销售出版物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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