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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出国(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出国(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皖新出人〔2006〕29号)

  第一条 外事活动应坚持工作需要原则,出国(境)必须有针对性,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坚决杜绝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年年初向局申报年度出国(境)计划工作,由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当年出访组团计划,经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第三条 出访计划在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前,须事先拟定方案,内容包括出访目的任务、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外方对口邀请部门、行程安排、出访人员组成及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四条 原则上不接受跨地区跨部门下达的出国任务(双跨团组)。对于由新闻出版总署和本省对口部门组织的出国(境)团组,以及相关的业务考察、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等出访任务,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向局长办公会作出书面请示或汇报,经批准后方可接受。

  第五条 出访人员身份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的正式邀请函,无关人员不得搭车出访。出访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地,不得无故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回。

  第六条 局领导出访由局里统一安排,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各处室负责人无特殊原因,出访任务三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一次;其他处级干部和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局领导出访时,视情况可安排一名处室负责人随行。

  第七条 处级干部出国(境)经分管副局长提出意见,处级以下(不含处级)干部出国(境),经分管业务和协管人事的副局长共同提出意见,报局长办公会研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报批、政审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外事规定的出访经费报销制度,费用来源按有关规定执行。境外费用按国家统一规定核报,境内费用按局财务制度规定核报。

  第九条 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保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有关规定和外事纪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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