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城管办要求收取西瓜占道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1999]73号)
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
报来“关于办理西瓜占道经营收费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西瓜占道费属涉及农民的事业性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十条规定:“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的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由自治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二、南宁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西瓜占道经营收费许可证意见的函》明确答复,不同意你办收取西瓜占道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