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社团制定和修订章程,应按规定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社团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民政厅登记备案。
第九条 社团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需要变更的,要依据章程履行民主程序,由人事教育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社团因分立、合并、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应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社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社团按章程规定换届, 应在与省新闻出版局相关业务处室及有关部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事前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省新闻出版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始换届工作。换届选举后,应在15日内将会议有关材料及理事会名单报省新闻出版局和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社团届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更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其候选人由社团商省新闻出版局相关业务处室推荐,经人事教育处审核,报局党组审批。社团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讨论通过后,向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或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兼职报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社团确需省新闻出版局机关处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社团依章程履行民主程序后,向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兼职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社团每年要制定开展业务活动的年度计划,活动计划与省新闻出版局相关业务处室商定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民政厅备案。社团召开年会、举办全国性的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应事先报省新闻出版局同意,事后将有关材料报省新闻出版局、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