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教委要求收取职高统考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1999]74号)
南宁市教育委员会:
报来“关于对职业高中一、二年级学生进行部分科目统考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学校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一级。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九条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方案,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为此,你委如确需收取职高一、二年级语文、英语、计算机等科目的统考费,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