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首问责任制,不向当事人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
(二)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人员脱岗、离岗的;
(三)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不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
(四)没有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影响群众办事的;
(五)所办事项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反服务承诺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八)违反限时办结制,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九)部门未落实AB岗制,影响群众办事的;
(十)其他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效能建设的失职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书面告诫、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第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省新闻出版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失职行为可以投诉。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网上、当面投诉等方式向省新闻出版局效能建设办公室进行投诉。投诉人应当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等情况。
第十四条 局效能建设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