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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制度(2006)

  第六条 局领导应当按分工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条 省新闻出版局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省新闻出版局和局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省新闻出版局和局直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检举;

  (三)对省新闻出版局和局直单位侵犯信访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

  第八条 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第九条 局办公室对来访人员反映的事项按照省新闻出版局职责分工,通知有关处室派人接访。接访人员对能够当场答复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应在接访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走访人是否受理。

  第十条 信访事项承办处室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局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局办公室组织公开听证。

  第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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