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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制度(2006)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制度
(皖新出办[2006]16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为省新闻出版局信访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局机关有关部门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六)督促、检查、指导下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七)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办理信访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办理局办公室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信访人宣传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新闻出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处理重要信访案件和应急处置信访突发事件。

  (五)登记、汇总、上报信访事项办理信息。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在网站和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

  第五条 省新闻出版局建立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参加信访接待的局领导要坚持“谁接待、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实行首办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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