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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处级及其以下退休和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在扣除与个人当年医保账户等额的医疗费票据金额后(与个人医保账户资金等额部分的医疗费票据,不限于上述5家定点医院),在医保规定的用药及诊疗范围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凭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复式处方或药品清单、各种相应的诊疗报告单报销:退休及30年以上工龄的在职人员,15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4000元以内的全部按90%报销;超出4000元的,超出部分报销80%。29年以下工龄的在职人员,15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4000元以内的全部按80%报销;超出4000元的,超出部分报销70%。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人员,40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超出4000元的,超出部分按90%报销。单位每年核报一次门诊医疗费。

  第三十八条 处级及其以下退休和在职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由医保统筹基金结算以后,在医保规定的用药及诊疗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的个人自付部分(含门槛费),按以下比例报销:退休及30年以上工龄的在职人员,15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4000元以内的全部按90%报销;超出4000元的,超出部分报销80%。29年以下工龄的在职人员,15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4000元以内的全部按80%报销;超出4000元的,超出部分报销70%。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人员,4000元以内的全额报销,超出4000元的,超出部分按90%报销。单位每半年核报一次医疗费。

  第三十九条 处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报销医疗费的经费来源,在财政定额经费和超支补助经费不足时,从经省级财政批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列支。

  第四十条 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等8个病种之一的人员,其就诊和医药费结算按照合医改办[2005]2号《关于特殊病门诊治疗实行实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成立医疗费报销审核小组,所有医疗费必须经审核小组对照本办法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方可由财务部门核报。

  第四十二条 职工患病住院,离退休人员由老干处、在职人员由局机关党委和工会统筹安排探视慰问,财务不得报销局机关其他部门或个人购买的食品、礼品及其他消费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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