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医疗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在职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管理,要坚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结合机关财力实际状况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在职及离退休的厅、局级干部,按省委保键委健字[1996]第09号《安徽省省直行政单位享受住院保键人员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在规定的用药及诊疗范围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确需转诊治疗时,如市内转诊,由施治医生提出意见,定点医院批准转诊。如转外省市医院治疗,由指定的转诊医院提出书面转诊意见,经省保健办会省公医办批准,方可转诊;在规定的用药及诊疗范围内,医药费由单位或省公医办垫付,其他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处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省卫生厅皖卫离审(2004)56号《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实行财政定额经费和超支补助;在规定的用药及诊疗范围内,在省立医院、安医大附院、中医附院、省委机关医院及省政府机关医院等五家医院就诊。因故需在前述以外医院就诊时,须事先向单位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因急诊需要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自就医3天内向单位报告,并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三十五条 处级及其以下离休干部医疗费,每季度最后一周核报一次。门诊费报销须提供相应的门诊病历、复式处方或药品清单、各种相应的诊疗报告单;住院费报销须提供住院病历、入院记录的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单和结算单等医疗费用凭证。外购药品报销须提供由定点就诊医院开具的外购处方及与该处方药品一致的医疗费票据。对有医疗费用票据,没有相应的病历记录、复式处方或药品清单等前述医疗费用凭证的不予报销;对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的费用,以及不符合皖卫离(2004)56号文规定、不符合诊疗范围、用药范围或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各种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处级及其以下退休和在职人员医疗费,参照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1)28号转发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实行财政定额经费和超支补助。处级及其以下退休和在职人员应按规定的医保用药及诊疗范围,在省立医院、安医大附院、中医附院、省委机关医院及省政府机关医院等五家医院就诊;因故需在前述以外医院就诊时,须事先向单位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因急诊需要就近在非定点医院门诊就诊的,应自就诊3天内向单位报告,在医保规定的用药及诊疗范围内,凭病历及医保专用票据,按规定报销。急诊抢救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一月内,由单位协助个人凭《基本医疗保险证》、急诊抢救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和收据,与省医保中心办理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