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学习资料主要指根据工作需要订阅的报刊和书籍。报刊每年由办公室根据财务情况制定订阅标准,并由办公室以处室为单位统一组织订阅;处室不得超过标准订阅,不得订阅与本处室业务无关的报刊。书籍等其他学习资料,工作需要时由局里统一购买配发,个人不得购买在局机关报销。
第二十五条 收发室以处室为单位详细登记寄出的邮件、信件数量、去向和邮寄费,并按月汇总。严禁非本单位业务信函、邮件从局机关收发室寄发。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电话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装,不开通国际长途和声讯台。电话费由办公室统一与电信部门结算,并根据电信部门提供的拨号纪录,分析使用情况,必要时对不合理的使用进行劝诫或制止。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家具等单价在800元以上和使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物品。其中,车辆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管理、各有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申请使用和承担使用期内的保管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的丢失和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指定专人对局机关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网上核查、登记、建卡(实物)、建账(价值),卡、账相符,一式三份,管理人员、使用保管人员、财务人员各执一份,定期进行盘点和核查,避免流失。
第三十条 因履行职能需要购置固定资产,2000元以内的,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经审核认为确有必要时,安排购置;特殊设备,可委托申请人购置。2000元以上的,处室提出申请经分管该处室局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安排办公室购置。购置后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建卡、建账,移交申请人使用保管。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废、折价处理,由办公室统一办理,使用者不得自行处理。固定资产残值在2000元以上的,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没有报失、报损也未经办公室处理而消失的固定资产,使用者须按购买时的原值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