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领导批准。副局级领导出差须经主要局领导批准。处室主要负责人省内出差须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省外出差须经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批准。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省内、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公务出差严格控制乘坐飞机。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出差目的地路途较远、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时,须填写乘机申请单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同意。陪同局领导出差的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可与局领导同乘飞机。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按省财政厅《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对照本办法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相应的报销单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报销。
第六章 办公用品、学习资料及邮寄费、电话费管理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包括笔、墨、簿本、信笺、信封、文件夹、订书机、订书针、胶水、毛巾、香皂等日常办公和打扫室内卫生使用的易耗品,以及打印(复印)纸、墨盒、墨粉、软盘、刻录盘等文印类耗材。办公用品采取集中采购、专人保管、定期领取的办法办理。由办公室统一采购,入库专人保管,各处室指定专人于每季度首月上旬集中领取一次。领取时,经办人填写办公用品领用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保管人员登记配发。处室不得自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领取配发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计价统计,掌握使用情况,并在必要时与有关处室通气。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文印室文印设备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操作使用,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禁止使用局机关文印室设备印制非本单位业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制发文件须严格执行皖新出办[2005]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文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资料须填写复印单并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文印室登记后,由管理人员安排办理。部门和个人自行安排在外面的印刷复印费用,局机关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