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处室业务工作尽量以文件或其他方式布置,原则上不召集会议。特殊情况需召开的会议,须预先填报会议申请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中心议题、主要议程、参加对象和人数、经费预算等,报分管该处室的局领导审核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根据经费预算统一安排会议食宿和相关费用,并负责结算。会议材料、接待、组织和其他有关事项由主办处室承担,办公室根据职能协助办理。
第四章 招待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招待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处室不自行安排公务招待,不报销招待费。办公室应本着热情周到、节约从简的原则,自觉遵守上级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规格,尽量缩小招待规模,减少招待次数。
第十二条 招待省、部级党政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领导,市、县党政领导,市级新闻出版局领导和其他重要客人,由局领导出面。出面招待的局领导签署招待安排通知单,明确参加人数和用餐标准、总金额,由办公室核准后持单安排在指定饭店就餐,陪同人员负责结帐、报销。必要时,局领导可签署招待安排通知单后委托处室按前述办法承办招待。
第十三条 陪同人员报销招待费用时,要逐项填写报销单,并附当次用餐的菜单、正式发票和已经领导签署、办公室核准的招待安排通知单,三单齐全,三单相符,超出核准的招待费不予报销。一次用餐费用在600元及其以下的,局办公室核批,财务部门核报。超过600元的,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核报。
第十四条 市、县局和其他对口来局机关联系公务的人员,局里不安排招待;上午公务未办结下午还要继续办理时,有关处室可填写餐券申领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经办人到办公室领取餐券,安排办理公务的人员在指定的饭店从简就餐。餐券申领单要如实填写办理公务的人数和陪餐人员姓名,陪餐人员不超过二人。
第十五条 合肥市内的公务招待一律安排在定点饭店进行,定点饭店由局办公室选定。办公室将定期公布招待费开支情况,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的监督,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