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北湖安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88号)
南宁市恒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要求调整北湖安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北湖安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取消南宁市物价局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标准核定证》012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有关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1)商品房0.30元,(2)搬迁户0.15元;2、商铺0.80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0.10元,2、商铺0.20元,搬迁户的维修费用按实际分摊。
(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1、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1)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收:自行车0.10元,摩托车0.30元,小型车辆3.00元,大型车辆5.00元。
(2)停放过夜的按每辆每晚计收:自行车0.30元,摩托车1.00元,小型车辆6.00元,大型车辆10.00元。
(3)购买月票的按每辆每月计收:自行车8.00元,摩托车辆30.00元,小型车辆80元,大型车辆100元。
2、停车场外的车辆停放费
(1)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收:小型车辆2.00元,大型车辆3.00元。
(2)停放过夜的按每辆每晚计收:小型车辆3.00元,大型车辆6.00元。
三、车辆大小按公安部门划分,即货车二吨以上(含二吨),客车二十座以上(含二十座)为大型车辆;货车二吨以下,客车二十座以下为小型车辆。
四、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一般为三个月)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