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托审批实施意见
(皖新出[2006]23号)
为深化新闻出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本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委托审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承印活动,由申请人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省新闻出版局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对全省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应制定审批办法,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三条 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审批表格,统一准印证编号,对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年度实行总量调控,对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出现问题的市,下一年要相应核减其审批总量直至收回审批权;并根据问题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责任。
第四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的格式为“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编号:××(市名拼音首字母)-2006(四位数公元纪年)-×××(三位数序号)”,应在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明显位置标明,并在其封页上标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第五条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经营性活动。
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一次性有效,不得使用准印证号印制报纸、期刊等出版物。
第六条 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读检查,确保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宜作为非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批准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