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苑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中苑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1999]90号)


国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部:
  报来“中苑公寓”物业管理收费申请报告收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 [1998]4号文件的精神。本着合理、公开及住户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研究,对“中苑公寓”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桂价房字[1996]210号《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1998]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属普遍建筑标准住宅(含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房)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你公司物业部在一九九九年元月自立“户籍治安服务费”和“个人购买的泊车另收管理费30元/月.平方米”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应立即取消。
  二、现行物业管理服务费按以下项目和标准收取:
  (一)综合服务费,包括治安、绿化、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有关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0.30元;2、商场0.80-1.00元。
  (二)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1、住宅0.10元,2、商场0.40-0.60元。
  (三)私有杂物房、车库的综合服务费、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按上述标准50%计收。
  (四)车辆室内停放保管服务费
  临时停放按每辆每次计收:自行车0.20元,摩托车0.50元,小汽车5.00元。
  (2)停放过夜的按每辆每晚计收:自行车0.50元,摩托车1.00元,小汽车8.00元。
  (3)购买月票的按每辆每月计收:自行车10.00元,摩托车辆35.00元,小汽车100元。另小汽车专位停放保管每辆每月300元。
  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房屋共用设施维护维修费设独立帐户。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每月结算一次,并定期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
  五、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以利于群众监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