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1份公文正本连同负责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归档;绝密公文办结后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公文集中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并保证公文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公文的形成过程和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七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重要会议形成的公文,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有关材料,应当由会议组织人员负责交本机关档案室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用纸等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只能使用钢笔、毛笔和蓝黑墨水,不准使用铅笔、圆珠笔;使用规定的公文稿纸或计算机打印;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认真贯彻本细则,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报公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和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办公室可以不予办理,退回呈报部门,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遇紧急、特殊事项,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传真件经收文机关复印后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不得使用未加密的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三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四条 局办公室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机关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进行清理、集中,经鉴别并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场所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 (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