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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拟制公文,对涉及机关内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裁定,再送局办公室审核。

  规范性文件应经局法规处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审核。公文文稿送局领导签发前,应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送办公室核稿;需要机关有关部门会签的公文,会签后送办公室核稿。办公室核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等。局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主办部门送局领导签发,或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签发。

  (三)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领导签发。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拟稿人不能签发自己起草的文稿。非特殊情况,局领导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写明发或不发,并签上姓名和日期;其他审批人签姓名和日期,应视为同意。

  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公文,根据发文内容由我局相关职能处室承接并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分管局领导会签,会签后由负责审核的部门回复。我局主办、需要外单位会签的文稿,由主办部门送相关单位会签。

  (四)复核。经局领导签发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五)登记。文稿复核后,应由办公室登记、编号。

  (六)缮印。登记后的文稿,由机关文印室或送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打印出的文稿正式付印前须经拟稿人认真校对,校对应使用国家专业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中规定的符号。缮印要讲求时效,急件、特急件应按时限要求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密件不得在社会上非保密定点印刷厂缮印;密件缮印过程中产生的校样、半成品、废页等,应按规定及时销毁;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

  (七)用印。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机关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局机关其他处室的印章,由各部门自行保管使用。机关印章必须由局领导或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在印刷厂印制的公文,须在本机关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由印刷厂套印;在机关文印室印制的公文,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

  外单位主办的、与我局会签的公文印制时,所需印模由局相关处室人员签字借出,并要到公文印制现场进行监督用印,用毕及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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