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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除办公室外,局机关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四条 除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灾害,需要向更高一级机关报告、请示,或因情况紧急,来不及按常规逐级报告、请示;

  (二)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没有答复;

  (三)反映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上级机关批复越级上报的请示时,也应当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报告,收文机关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以及答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个人行文;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第十七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不得用“请示报告”之类的混合文种。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机关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十八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根据需要可以抄送当地政府和同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同级机关,但一般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新闻出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公文,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各级新闻出版机构可以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为减少重复性行文,凡上级机关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以不行文,经机关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将原文翻印下发(绝密级公文、密码电报和注明不准翻印的除外)。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一)草拟。根据发文内容的不同,相应的职能处室为发文主办部门。发文主办部门按职责分工安排具体人员起草文稿,拟稿人员须签署姓名。

  拟稿人员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的规定,对文件内容是否公开提出审查意见,并在拟稿封面上明确标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等各种属性。文稿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局办公室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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