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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公文用纸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型(2l0mm×297mm)。公文所附表格用纸大小不受此限。张贴公文用纸的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 公文版面尺寸应按规范设置,具体标准参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公文格式(式样)》。

第四章 公文形式

  第十一条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公文的主要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文件”、代字为“皖新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印发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重要决定;通知全局性重大事项;转发上级机关重要公文;通报重点工作和重要事件情况;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设置或变动机构;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联合发文,以及其他必须以机关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版权局文件”、代字为“皖权”的公文。主要适用于著作权行政管理事项。

  (三)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新闻出版局”、代字为“皖新出函”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答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与平级机关商洽事宜、答复问题或报送需平级机关核批的事项,以及其他必须以机关名义办理的较为重要的事项。机关代字为“皖新出函”的公文,如需标明密级和紧急程度,应居右标注于横线之下、发文字号之上。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新闻出版局”,无文件代字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处理日常事务的平行文或下行文。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办公室文件”、代字为“皖新出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报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向下级机关布置日常事务性工作;发布各类会议或其他临时性会议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办公厅文件和下级机关文件;发布机关内部适用的各类制度规定;处理机关内部事务;通报机关内部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综合办理的事项。

  (六)明传电报和密码电报,机关代字分别为“皖新出明电”、“皖新出密电”,主要用于办理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七)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识为“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录、传达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杜绝乱发滥送,避免重复行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凡能以电话、局域网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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